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近期更新2025.01.02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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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这儿说的缔约过失责任,它就是只出现在那些为了签订合同而互相联系交流的人身上,那些人在整件事情中已经建立起了相当的信任关系。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在双方为了达成一个合同在外交来往或者谈判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互信关系,因为他们是为了签订一份合同而开始交流和洽谈的。

但是,如果你要了解侵权责任的话,这个概念就完全不同了。

侵权责任并不是说一方有错,另一方必须负责补偿损失。

它和缔约过失责任最大的区别在于,侵权责任的发生并不需要双方之间存在任何特定的关系。

也就是说,侵权人和受害者之间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的那一刻,才可能涉及到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侵权责任并不具备缔约过失责任所必需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法定性特征:缔约过失责任乃是依据国家法律制度中关于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应运而生的一类法律责任。

2.相对性的表现:尽管如此,缔约过失责任却具有鲜明的相对性原则,仅限于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的磋商阶段出现,而无法在诸如履行期间或者合同解除等后续阶段中得以适用。

3.补偿性质解读:从根本上来讲,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典型的补偿色彩,旨在对由于违反特定义务导致对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有效地弥补或修复。

三、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能同时主张吗

契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在实践操作中并不可并行主张,其原因在于两者所适用的阶段及条件均有所区别。

契约过失责任主要作用于合约缔结过程之中,而违约责任则主要发生于合约有效成立以后。

就契约过失责任而言,其赔偿对象主要为受害方因信赖受损而产生的利益损失;至于违约责任方面,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实际履行等方式被视为主要补偿手段。

除此之外,还需遵循相关法规和原则进行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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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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