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有什么
1.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在我国,支付赔偿金乃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首要方式之一。
绝大多数情况下,国家的赔偿责任都会通过这种方式予以实现。
2.归还非法侵占的财产。
所谓“返还财产”,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有责任将先前非法占有的财产归还给合法所有者,从而令其重新回到原有的合法占有状态,以此作为一种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3.修复遭损毁的原有状况。
“恢复原状”意味着对于受害者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修复,使受损之处回归至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这是一种独特的赔偿方式。
4.实施其他赔偿形式。
其中最重要的包括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三大类。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单位集体房屋产权归属如何界定
在契约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约定当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应依据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亦可就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违约金具有明显的惩戒性质,其支付并不以非违约方实际遭受损失为必要条件。
通常而言,合同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若违约金设定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均有权寻求司法救济,要求法院予以相应调整或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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