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经常参加全国有关部门举办的歌词、歌曲征集活动,投稿的作品经常被采用或入选,并与主办方签定了著作权及其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有的称确认书或承诺书),主办方以现金方式给予奖励。大部分主办方所在地地税部门要求按稿酬、或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但也有少数几个地税部门要求按偶然所得纳税。请问参加征歌活动取得的报酬究竟如何纳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获奖作者的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复函》(国税函发[1994]448号)规定,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参加由国家体委训练局、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等单位联合主办的“营多杯”中国体育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而获得的奖金收入,属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不属免税范围。因此,对参加“营多杯”中国体育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获奖作者的奖金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比例税率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主办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因参加歌词、歌曲征集大奖赛而获得的奖金收入,属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主办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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