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承租人和出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这两个分主体分别作为出租人和承租人,从而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向另一个企业转移。同一利益集团中,甲企业出于某种税收方面的目的,将盈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移给乙企业,并根据本集团整体利益的需要收取适当的租金,最终实现在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这就是典型的租赁避税效应。
租赁产生的避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旧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而且租赁可以使租赁者马上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很快获得收益。
从表面上看,纳税人利用经营租赁进行纳税筹划,其关键在于承租人将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从经营所得利润中减除,从而实现降低计税基础,减少应纳所得税额的目的。然而,经营租赁有一个问题比较麻烦,即租赁设备的折旧问题。对承租人和出租人而言都存在的效应是,折旧额的计提会直接冲减利润收入或租金收入。一般的作法是:折旧费由承租人提取,然后由承租人以租金的形式缴纳给出租者或者出租者只收取租金,折旧由承租者负责。但是,无论折旧以什么样的形式提取,折旧期限的确定,折旧方式的选择都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直接的影响,因而也是与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息息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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