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日,甲方(定作方)与乙方(承揽方)订立一份铅冶炼烟气非稳态制酸全套装置工艺设备合同,总价款3360万元。按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承揽范围内设备设计(不含土建设计)、制造、采购、安装与调试。合同工期为1日-28日。其中“合同价款与支付”中明确:
1.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合同预付款,共计1080万元。
2.乙方全部设备半成品发货至施工现场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30%,共计1080万元。
3.乙方施工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20%,共计672万元。
4.装置投产达标达产,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共计336万元。
5.开车投产后1年,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共计336万元。
工程价款中,货物销售额、建筑业营业额能分别核算。
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
(一)增值税
对上述合同的结算方式,其增值税纳税纳税义务时间,在实务中有不同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是以预收账款方式结算的,应在乙方发出货物的当天确认。由于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合同预付款,按税法规定,采用预收账款方式结算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在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是典型的分期收款方式。因为合同很明确,各期都约定支付款的比例及金额。按税法规定,对于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乙方应在第一次约定支付工程款30%时开始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准确。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因此,乙方应在“乙方施工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时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应根据合同条款有关结算方式,正确判断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因工程款项结算在税收上是关键条款,当发生原有结算方式与实际结算情况有差异时,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补充书面协议,以消除以后期间因纳税评估引起的争议,规避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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