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出租一房产给自然人李某,合同期为两年,但一年后该公司因业务需要收回了该房产,但按合同约定,需要支付给李某违约金3000元,李某开具了收款证明。该公司询问这3000元能在税前列支吗?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也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本例中该公司“支付违约金”这项活动既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也不属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其又是“合理的支出”,所以在实际执行中对于能够取得发票的支出,发票作为扣除的依据;对于确实不能取得发票的支出,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支出的合法性其他凭据,例如合同协议、付款证明等,也可作为扣除的依据。本例中只要该公司提供李某(自然人)的收款凭据、合同原本以及违约情况说明便可在税前列支扣除那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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