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死者的家属向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中,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肇事司机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交强险应予免赔的答辩意见,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华律网认为:根据国务院所颁布的《交强险条例》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是交强险唯一免责的事由;交强险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免责条款,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了交通事故中第三人的利益,不应适用;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交强险承保时,曾向投保人说明了该免责条款,该格式条款对交通事故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肇事司机无证驾驶,不是交强险保险免赔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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