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怎样证明
证明事实婚姻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时间证据。若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可从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节点寻找证据,如当时的邻居、亲友等能证明他们知晓双方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且当时就认可为夫妻关系的证言。
2.居住证据。共同居住情况能辅助证明事实婚姻。例如,双方共同居住房屋的租赁合同上有双方名字,或者缴纳房租、水电费等的票据显示是共同缴费,显示双方共同生活居住的状态。
3.社会关系证据。周围群众对双方关系的看法也是重要依据。例如,双方参加社区活动、家庭聚会等场合时,他人均认可双方为夫妻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者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知晓双方为夫妻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4.生育子女证据。若双方育有子女,孩子的出生证明上父母姓名等信息也可作为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明。
二、怎样说明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关系状态。
在我国,事实婚姻需满足一定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二是未进行结婚登记;三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种同居生活是公开的,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然而,不同时期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有所不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在此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如果补办了结婚登记的,按正常离婚案件处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关系一旦认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适用相似的法律规定。
三、非事实婚姻认定
非事实婚姻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一)时间界限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的,若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认定为非事实婚姻。
(二)实质要件欠缺
如果男女双方没有满足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比如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存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情况,这种关系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属于非事实婚姻。
(三)意愿方面
若双方没有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意愿,只是短暂同居或者基于其他目的共同居住,这种情况也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会被认定为非事实婚姻。总之,在判定是否为非事实婚姻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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