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怎么分手
事实婚姻分手需要依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方式。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关系,要解除关系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按照正常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仅是同居关系。这种情况下解除关系不需要经过法定离婚程序。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归个人所有,不能证明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有子女抚养纠纷,可以就子女抚养问题单独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二、如何确认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确认需要从以下方面考量:
(一)时间节点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达到法定婚龄、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2.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而不认定为事实婚姻。
(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双方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例如以夫妻身份共同居住、参加社交活动、在经济上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在周围群众看来,他们就是夫妻关系,并且这种认知是基于双方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而形成的。
总之,确认事实婚姻需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三、事实婚姻成立吗
在我国,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成立,具有与合法登记婚姻相似的法律效力。
但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在此之后,事实婚姻在我国不再被认可,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而仅为同居关系。
所以,判断事实婚姻是否成立,关键在于是否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双方自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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