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被告:张##,男,19##年#月##日出生,#族,住福建省##县####村#号。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159#############.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判决儿子张##归原告抚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婚前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认识不久之后27日登记结婚,并2日生有一子,起名张##.因双方婚姻感情基础薄弱,婚前缺乏充分了解,结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极其不合,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无端怀疑、打骂原告,甚至持菜刀要划伤原告的脸,诅咒原告父母,原告实在难以忍受。现在夫妻感情已经达到严重破裂的程度,为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特诉诸人民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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