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有几类

近期更新2025.01.25 浏览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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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时有发生,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有几类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有几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从主体资格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数上,这种主体实施此种犯罪所占比例较少,但仍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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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此种主体实施本罪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或者为了多抵扣税款,在购进货物时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是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到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

第三类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有的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骗取、抢劫抢夺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则通过拾取、他人赠与、他人转让等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借以牟利。他们虚开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自己虚开以骗税、偷税等;有的是为他人虚开以牟取“开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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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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