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怎么认定事实婚姻
法院认定事实婚姻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一)时间界限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包括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自愿、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2.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一般认定为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
(二)证据要求
1.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例如双方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邻居、亲友等也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的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方面的证据,像共同居住的房屋证明、共同的经济收支情况等。
3.可能存在生育子女的情况,子女出生证明等也可作为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辅助证据。
法院会综合各方面的证据和相关事实,谨慎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存在与否。
二、事实婚姻关系证明由哪个部门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如果要证明事实婚姻关系,不同情况涉及的部门有所不同。如果是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为村民委员会对村民的婚姻家庭状况有一定的了解,例如知晓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是否被村民公认等情况。
另外,当地的基层民政部门也可能提供相关证明或者对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提供一定的协助。基层民政部门对当地居民的婚姻登记及相关情况有管理职能,可能存有早期的婚姻登记相关档案或者能够进行调查核实相关事实情况。
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会依据事实和证据对事实婚姻关系进行认定。比如在涉及财产分割、继承等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周围群众的认定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三、婚姻法认定事实婚姻的依据
事实婚姻的认定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时间界限。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分水岭,在此之前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二)结婚实质要件。包括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均无配偶,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男女双方在当时需具备这些实质条件,才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公开以夫妻关系相称,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如同正常夫妻一样共同居住、共同生活、互相扶持等。
需要注意的是,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一般按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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