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阻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该权利是受时效限制的,必须依时效的规定履行,否则不予支持;
二、申请复议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申请人是无民事能力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四、申请人、第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五、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是书面的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的申请。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
应指派工作人员当场填写《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详细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项、主要事实、理由、时间,并由口头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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