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己救人”婚姻是否有效
“典己救人”婚姻属可撤销婚姻,在除斥期间,当事人可行使除斥权。除斥期间届满,“典己救人”婚姻即为有效婚姻。典己救人”是指未婚女为换取钱财救治家人而允诺嫁与他人的行为。从“典己救人”的性质与特点来看,虽然男女双方形式上自愿结婚,但其实质是以婚姻作为买卖交易之标的。“典己救人”成立的婚姻是一种“我给你钱,你给我人”的买卖婚姻,这与我国婚姻家庭的道德规范相悖。若在结婚登记后,双方能补正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或撤销权人在一年内未表示撤销婚姻的,该婚姻继续有效,若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婚姻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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