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此案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了支持黄先生诉请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对于“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也就是说,类似本案中的情况,两位老人虽然一直抚养外孙长大,但并不能因此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更不能剥夺黄先生对儿子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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