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处理不管从会计还是税务上,都是行不通的。
1、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合法性的要求,会计记账所依据的原始附件必须具备起码的形式要件,而不是仅仅看其经济实质,外购二手车而未取得过户成交发票违反了《中华入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即便是看经济实质,会计上判定所购车辆归公司开展业务公用又有什么证据呢?
2、企业购入资产必须凭真实、合法凭证方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更为重要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一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企业出资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甲公司购买小汽车向个人支付20万元须代扣代缴董事长个人所得税4万元(200000×20%=40000),否则税务稽查一旦发现,将补税、加收滞纳金并罚款,与办理过户手续需缴纳1万多元税费相比,甲公司的上述处理无疑是不明智的。
建议:公司可选择以下两个规避税务风险的方案。
方案一:公司与董事长签订车辆租用协议,公司所付租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必须取得正式发票,董事长须到税务局申请代开租赁业发票,缴纳租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是租用,车辆折旧及与该车相关的保险费、车船税等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列支。
方案二: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一次性缴纳二手车交易税费,公司取得交易发票,该车所有权转归公司名下,这样车辆折旧及其保险费规费支出等均可顺利所得税前扣除,董事长也不用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承担个人所得税。
【结论】
比较而言,方案一显得繁琐,而且并不省税。而方案二既为董事长规避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也为公司在汇算清缴中避免纳税调整、少缴所得税提供了可能。甲公司更宜选择按方案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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