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近期更新2025.01.28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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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如何认定的?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医疗纠纷赔偿的主体必须为医疗机构或者医务工作人员。如果涉及到的行为人为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工作人员,尽管他们可能已经对他人造成了损害,但这并不属于医疗损害赔偿范畴。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首先,要是想让医疗纠纷赔偿成立的话,你得找的可就是那些医疗机构或者是拿着“医生执照”的医务人员了~如果不是搞医疗的机构或者不是医生的人给你带来了伤害,那也算是一种赔偿,不过这就不叫医疗损害赔偿。

比如说,有些人非法行医,结果把别人弄伤了,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只能按照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了。

但是,医疗机构要负起责任来,除了他们自己的医务人员在看病的时候把病人弄伤了之外,还要包括他们请来的其他医院的医生、专家、临时来看病的医务人员,甚至是来学习、实习的医务人员,只要他们在看病的时候把病人弄伤了,这个医疗机构都不能用“这些医务人员不是我单位的人”这样的理由来推卸责任。

而且啊,就算是因为医疗设备出问题之类的原因导致病人受伤,医疗机构也是不能逃脱责任的。

其次,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得有过错才行。

这里说的过错,主要就是说医院在监督、管理上有没有做到位,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有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现在的医学知识告诉我们,医生在给病人开药的时候,不仅要考虑药物的疗效,还要考虑它的副作用等等;在进行治疗的时候,也要确保病人的安全;在照顾病人的时候,还要履行必要的提醒、告知义务等等。

这些都是医生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

最后,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那么医疗机构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那么医疗机构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二、医疗损害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医疗事故打官司的时限也是三年!根据咱们的《民法典》(就是那个大家都听说过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如果你对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想要求助于人民法院,那就得在这短短的三年内进行诉讼才行。

如果是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遭受了伤害,而且医疗机构或者他们的医护人员存在过错的话,那么你就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你们选择通过诉讼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也必须要在这个三年的诉讼时效之内提出申请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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