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崇财无法像常人一样表达,只是拿着“养女”的照片,喃喃自语。
一、收养法到底是怎样规定的?
《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从法律层面分析,法院判定“收养关系无效”,合理合法。方崇财在收养刚刚出生的女婴时,才刚满31岁。从这个角度说,被“抛弃”的养父与养女之间的年龄相差不到四十周岁,这意味着当年的收养行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收养行为。
并且,养父收养女婴时,虽征得女婴亲生父母的同意,但未与对方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综上所述,养父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理应认定无效。
二、养女“抛弃”养父意味着不用养老?
《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养父与养女之间的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虽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了,但这并不等于养女绝对已经没有了赡养责任了。养父有权要求养女补偿收养期间的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
换句话说,作为单身汉的养父在被养女“抛弃”之后,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还没有子女赡养,那么,已经没有收养关系的养女仍然依法需要向昔日的养父支付生活费,给养父养老送终,让养父老所有养。
三、民间私人收养存在着诸多弊端
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存在无序收养的现象。一些人出于爱心和其他目的,通过各种渠道收养孩子,既不办理收养手续,也不注重保护收养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法律的无知与漠视导致纠纷不断,甚至出现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过去收养弃婴可以说乱象丛生,像这位养父这样因年龄不符和无收养手续失去收养权的还在其次;借收养弃婴之名、行拐卖儿童之实的违法事件也时有发生。
四、如何规范民间收养乱象
严禁私自收留弃婴,并非是禁止个体收养弃婴,而是对收养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首先需要公共救助机制挺身而出,在收养弃婴上担负大任,充当主力,不给民间非法收养预留空间。毕竟,对于弃婴来说,来自政府的救助远比民间个体的收养更有保障。政府应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必要的救助措施,专门救助这些失去父母关爱的幼童。司法部门应积极提供法律救济,帮助他获取应得的抚养赔偿。
同时,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社会救助必须走社会化的道路,多元化筹集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使民间收养规范有序,能够温暖真正需要救助的儿童。
之前外婆生病爸爸去世,我是建档立卡户。去年外婆去世,后外公跑了没管过我们,妈妈是独生女,我和哥哥都在读书,爷爷奶奶在四川农村没有收入,一个叔叔跟家里也关系不好。之前学校和村里的补助金我都给了后外公帮外婆治病。去年我要回了学校给的补助卡。乡下的补助金我一直都不知情,我不知道有多少钱,以为只有外婆有。现在后外公经常找我要身份证,亲戚都说他把我的钱拿走了。今年我妈妈刚把银行的钱还完,马上还医院的钱。疫情严重,生意好妈妈工资最高有一万。哥哥在上大学,我在上高中,家里没房,我们算脱贫了吗
罗人方律师解答
帮助 1K+ 人
律师答疑 是华律网为用户提供针对文章内容的专业解答服务。
通过华律27万律师大数据准确匹配,严选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实现从看问题>问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已根据您所浏览的文章为您自动匹配擅长该专业的律师,可直接咨询。
严选律师 快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快速提问99%用户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