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补充协议纠纷怎么判

近期更新2017.05.27 浏览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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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婚姻法及现有的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范围、形式、效力作了相应的规定,确立夫妻间财产纠纷解决方法。但大家对于这些问题还不是很了解,对于其中的夫妻离婚补充协议纠纷,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离婚补充协议纠纷怎么判:

依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中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辆、房屋的过户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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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叙述:

原告诉称,原、被告17日登记结婚,经协商,双方1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二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车辆(豫AD9805)和位于郑州市管城区石化路南、中州大道西60号楼1单元3层301号的房产一套均归原告所有,但原告须支付被告人民币20万元(自1日起每月至少支付4761元,1日前付清)。被告在上述款项付清后2个月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及汽车的产权过户手续。后28日,双方又达成补充协议,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18万元,被告自愿免除原告2万元,并20日前协助原告办理车辆和房屋的过户手续。如被告逾期不履行,须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之后,原告按约支付被告18万元,但被告至今未能协助原告办理车辆及房屋的过户手续,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区石化路南、中州大道西60号楼1单元3层301号的房产一套及车辆(豫AD9805)过户至原告名下;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并反诉,双方离婚补充协议是原告胁迫被告所签订的,不应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不存在违约事实,房屋过户手续未能办理是原告的原因造成的,被告已履行了约定义务。另外,原告应清偿向被告姑姑所借的现金5000元;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本诉费与反诉费均由原告承担。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被告反诉所称的清偿5000元的事实不属实;另外,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受到胁迫所签订的补充协议。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产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人为被告,当时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及汽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10日,双方协议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书”,于当日到相关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主要约定:一、共同财产汽车一辆(豫AD9805)归原告所有;二、婚后房产分割,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石化路南、中州大道西60号楼1单元3层301号的房屋一套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须支付被告人民币20万元整(自1日起每月至少支付4761元,1日前付清);被告在上述款项付清后的2个月内须配合原告将上述车辆及房产办理过户变更手续。双方在协议中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

后,原告分两次共支付被告18万元(第一次支付45000元、第二次支付135000元)。28日,被告出具收条一份,主要载明:被告自愿减免原协议约定款项(20万元)的2万元后,对剩余的18万元已全部收到。自当日起至20日止的期间,被告愿意协助原告办理房产及车辆过户变更手续,手续费由原告承担;若因非被告的原因致使过户手续无法完成,全部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若因被告本人的原因致使20日前无法完成变更手续,被告愿支付违约金10000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表示愿意协助原告将车辆(豫AD9805)过户到原告名下。

经调查核实,另查明:本案所涉及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石化路南、中州大道西60号楼1单元3层301号的房产目前已办理产权证(缮证日期:-06-09,产权证号:0901045555),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

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10日达成离婚协议,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约定分割后,在原告按协议向被告先后共支付18万元时,被告出具收条一份,并载明:被告自愿减免原协议约定款项(20万元)的2万元后,对剩余的18万元已全部收到。自当日起至20日止的期间,被告愿意协助原告办理房产及车辆过户变更手续,手续费由原告承担及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上述两份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18万元,被告理应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及车辆的过户手续。目前该房屋已办理房屋产权证,并登记在被告名下,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辆、房屋的过户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被告表示愿意将车辆过户到原告名下,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上文中华律网小编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整理了夫妻财产离婚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遇到这些问题,请大家仔细阅读以上内容,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以上华律网小编提供的案例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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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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