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迟交房3个月业主可以索赔吗

近期更新2025.01.28 浏览1W+
免责声明:
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天津市民吴女士在河北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期房,本以为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可以拿到新房,谁知延迟了3个月。日前,本市河北法院一审判处开发商赔偿吴女士违约金10000元。

1日,吴女士和儿子小吴与天津居*美投资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居*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居*美开发的坐落于河北区居*美花园的商品房一套,并交纳房款654125元。合同约定,居*美31日前将房屋交给吴女士母子使用。但居*美直到30日才通知吴女士母子办理住进手续,已逾期3个月。按照合同上的规定,居*美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合同继续履行,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居*美应该赔偿10000元,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吴女士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居*美支付因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0000元。法庭上,居*美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31日前验收合格后交付。20日,该房屋已经通过了河北区质监站的工程竣工验收,只是吴女士母子未按约定前来收房,故居*美向2原告书面发函通知其交房,不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况。

河北区法院查明,吴女士母子所述基本属实,2原告30日收到居*美收房通知书,后双方因为房屋延迟交付违约金等问题未达成一致。2原告直至11日才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另外,居*美开发的居*美花园已22日,在河北区城建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9月3日取得了城建部门颁发的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华律网

河北区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履行了交付全部房款的义务,被告应按合同按时交付商品房。被告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故应自31日至30日按2原告购房合同上规定利率,向2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我是北京朝阳区韩续律师,擅长房产纠纷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正在输入... 打开对话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