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抵押在银行的房产可否保全?
房产已由银行设定了担保权益之后,依然具备申请财产保全的可行性。
具体内容如下所示:首先,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已设立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财产,人民法院有权实施强制性的财产保全措施;其次,在对上述财物采取相应的保全手段时,此行为并不会损害到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此外,在实践中,人民法院针对被采取保全措施的物品在司法拍卖或变卖以后的所得财产,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都得以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二、安置房能做抵押吗
安置房的话,必须得是合法权利的房子,而且这个所有权跟使用权都要没问题才行。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看,房子还有其他土地上的附属物品都是可以拿来做抵押的。
但是,如果说这个安置房是打算用来贷款抵押的话,那就得按照相关规定和步骤来进行了,比如得跟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个抵押合同之类的。
所以啊,只要你满足上面说的那些条件,安置房其实也是能当作抵押物的。
三、民法典中房产二次抵押有效吗
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房屋的二次抵押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系指向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再行设置抵押,并向指定的债权人申请获得贷款之行为。
与初次抵押贷款相比,二次抵押贷款具备无需先行清偿原有贷款、可直接开展二次抵押从而再次获取贷款的独特优势,不仅可以大幅缩短融资周期,而且能够降低垫资成本等诸多交易环节中的繁琐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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