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在还有没有事实婚姻一说
现在仍然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但有严格的限定条件。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意味着在此时间节点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双方自愿等)的男女关系,法律承认其为事实婚姻,他们享有与登记结婚夫妻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在财产分割、继承等诸多法律权益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二、新民法典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对事实婚姻没有专门新的认定标准。
在我国,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意味着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如达到法定婚龄、非近亲结婚、自愿结婚等),这种情况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享有与合法登记婚姻相似的权利和义务。
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同居关系处理,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这种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有着本质区别,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适用有所不同。
三、如何判定事实婚姻关系
判定事实婚姻关系需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时间界限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双方自愿结婚、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2.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共同生活事实
男女双方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例如共同居住、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相互照顾扶持等。这种共同生活是持续稳定的,而不是短暂的、临时性的交往。
(三)对外以夫妻名义
双方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例如在社会交往中以夫妻身份共同出席活动、在邻里之间被视为夫妻等情况。这一要件需有相应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是关于现在还有没有事实婚姻一说的相关回答,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华律精选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律师答疑 是华律网为用户提供针对文章内容的专业解答服务。
通过华律27万律师大数据准确匹配,严选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实现从看问题>问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已根据您所浏览的文章为您自动匹配擅长该专业的律师,可直接咨询。
严选律师 快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快速提问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