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抵押担保被视为物的担保的一种主要形式之一,与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性质上有所区别;同样地,与保证相比,其亦具有独特性。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担保并不属于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的范畴。通常情况下,只有当第三方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时,我们才能将其划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而如果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自愿承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种情形便可归类于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谁的财产会被执行
对于一宗财产设立了两项或更多项抵押时,对其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的款项应根据以下明确规定进行偿还:如已在法定机构进行抵押物的登记程序并正式生效,则应依照抵押物登记的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偿还;若抵押物登记的时间顺序相同,则应依据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比例进行公平偿还。倘若当事人在同一日内在多个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则应被视为具有同等的时间顺序。若由于登记部门的失误导致抵押物进行了多次连续登记,则应以首次登记的日期作为确定抵押顺序的基准。
三、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有什么区别
对于担保合同,这是一种旨在促进债务人严格遵守他们的债务义务,确保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并在债权人(他/她们同样是担保权人)以及债务人之间,或者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即提供担保的人)之间经过深思熟虑达成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或无法履行其债务责任,将会以相应方式来保证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更为具体地说,担保合同分为五个类别,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和定金。其中,抵押合同则是由抵押权人(常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身,也可能是第三方)所签署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合约。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抵押人,他/她需要提供特定的财务资源,这些资源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以此向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担保。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应有的债务责任,抵押权人有权依据法律程序,通过处置抵押物获得的报酬进行优先清偿。由此可见,尽管抵押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绝不等同于所有的担保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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