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的目标是,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础,以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目标,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管理运营透明度,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因此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计算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原条例对于缴存比例的计算
原修订的条例对于缴存比例的计算是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来计算双方应该缴存的额度。
对于缴存比例的规定是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二、修订条例对于缴存比例的计算
现修订条例送审稿中在规定缴存额计算中提到,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同时规定了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对于缴存基数的计算是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确定。
对缴存比例的规定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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