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第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上述规定,现金折扣仅是一项债务扣除,不影响销售收入的确认,不影响增值税计算,只有销售折让或商业折扣才会对增值税有影响。
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2、发生现金折扣:
债务扣除10%:117×10%=11.7(万元)
实收金额:117-11.7=105.3(万元)
借:财务费用11.7
银行存款105.3
贷:应收账款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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