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为各地法院的家事审判机构改革的试点工作提供了两种模式:
一是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并试点,即已设立少年审判庭的试点法院,将家事案件纳入其审理范围,更名为家事少年审判庭;尚未设立少年审判庭的试点法院,可将家事案件从此前审判庭独立出来,与涉少家事、刑事案件合并审理,新设家事少年审判庭。
二是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分头试点,但鉴于两类审判有着共同的工作目标,从经济实用角度考虑,可实现硬件设施和司辅人员的共用。
家事法院建设将成为今后我国家事审判机构改革的必然趋势。在英美法系国家,美国是最早成立家事法院的国家,澳大利亚也设立了地位相当于联邦法院的家事法院;在大陆法系国家,日本的家事法院已超越美国的家事法院,成为全世界范围内最完备的综合性法院,台湾地区也通过《家事及少年组织法草案》,在高雄少年法院的基础上成立家事法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域外家事法院的法官不仅仅要求是专业性强的司法官,还必须要有洞察人行为的能力,即应当对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与人有关的学科有一定的科学认识。因此,为保障家事法院处理家事案件的专业性和高效性,在今后的家事法院设置上,应配备兼具专业法律知识和处理家事纠纷丰富经验的法官、心理学家、社会工作人员等专业人员。
对家事案件的审判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化家事审判机构的建立和专业化家事审判团队的培养,不仅能充分体现家事纠纷解决的专业化和特殊性,还能很好地保障家事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裁判质量,更好地发挥家事审判化解家事纠纷、稳定社会关系的作用。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家事审判模式包括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并试点,即已设立少年审判庭的试点法院。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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