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这是对在年度中间开业企业如何确定纳税年度的原则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规定,对部分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一些可以享受减免税的新办企业,比如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咨询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如果其在年度中间开业,可以根据以上规定,通过选择开业日期,在当年不享受税收优惠,而把优惠期向后推延1年。这样处理的好处在于:开业第一年,企业往往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向后推延优惠期,可以享受到更多税收优惠。
例如,一家从事法律咨询的事务所(非合伙企业)1日开业,当年度实现利润6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经过财务人员测算,预计、的利润额分别为120万元。按规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获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的优惠。因此,该事务所和可以免征所得税。那么,从至,纳税人合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33%=39.6(万元)。
如果该事务所推迟到8月1日开业,实现利润额为50万元。由于该事务所实际经营期未满6个月,可以选择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起再计算享受免税期限。其免税年度是和。从至,该事务所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50×33%=16.5(万元)。该事务所仅仅推迟1个月开业,就少支出了所得税款39.6-16.5=23.1(万元),抵掉为此发生的成本即减少的利润额10万元后,企业最终多获得了13.1万元的净收益。
因此,纳税人通过合理安排开业时间,能使自己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的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纳税人预计在开业当年处于微利状态,该筹划方法更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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