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共同特点

近期更新2025.01.31 浏览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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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如果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是可以对其直接实施强制执行的。此外,行政机关还享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那么,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共同特点是怎样的呢?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属于行政强制

两者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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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动因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都是行政机关的决定,但是两者的权力主体、结果、前提是截然不同的,需要注意区分。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华律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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