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不容侵犯

近期更新2022.12.26 浏览3W+
免责声明:
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现象】随着网络的普及,个人在网络上的隐私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值得媒体人注意。

【案例】“死亡博客”案

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

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奕、**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菲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案例分析】

网络隐私权与网络名誉权

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产物,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①

网络名誉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在网上获得网民对其品德、才能等社会形象的公正评价的权利。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而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网络论坛、留言板(BBS)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等。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张*奕、网民和网站都有侵犯当事人王-菲及其家人隐私权、名誉权的情形。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我是平台律师团队,擅长综合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正在输入... 打开对话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