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条件

近期更新2025.01.01 浏览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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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行中止执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只有满足该条件,才可以进行,在中止执行后,满足条件也还是会恢复执行的程序的。那么中止执行的条件是什么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中止执行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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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这在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上都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②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③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④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中止执行,一般先由执行员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同意,在执行笔录中说明,即可宣告中止执行;如果申请人不同意,经法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中止执行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与终结执行不同。因此,在中止前已经执行完毕的,继续有效,造成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执行员可以依职权主动恢复;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执行员批准后恢复。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相关知识。相信看完这个大家对于中止执行这个方面的内容有了很充分的了解了。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执行不等同终结执行的。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我们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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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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