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如何处理
关于“在缓刑考验期结束之后,方才发觉该罪犯在缓刑实施期间所犯之新罪行”以及“在缓刑考验期结束之后,方才察觉到先前判宣告时尚有其他罪行未得到审理判决”这两种情况,其适用前提条件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我们无法直接得出相似或相同的结论。
在后一种情况中,应当将其视作缓刑已经顺利完成,仅能针对遗留下来的犯罪事实进行定罪量刑,而不适用于数罪并罚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77条第一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刑法》第69条
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两个案件都判缓刑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缓刑判决正式生效之时,即依法确立之日起,人民法院便须立即将缓刑措施付诸实际实施。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缓刑是通过将犯罪分子置于社会环境中进行考察改造,无需将其羁押在监狱之中,从而赋予了犯罪分子一定的人身自由权。
这一权益的有效时间严格按照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即自判决产生法律效应的那一刻起即刻生效。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严密监管与考察。
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与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对罪犯的监督改造任务。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对罪犯的考察力度以及罪犯自身的改造表现可能会出现疏漏,同时,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参与程度也可能较低,导致缓刑的考察工作实效性大打折扣。
三、情节严重但有自首立功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吗
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如罪犯能够主动投案并提供有关案件情况或检举揭发其他罪犯的违法行为等表现出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可酌情考虑给予其减轻或从轻处罚的宽待;
是否被判处缓期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审查和判断。
自首、立功以及对犯罪事实的承认与悔过这三个方面,皆为减轻或从轻判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然而须明白,对于从轻减轻惩罚的运用始终具有一定的限制,若经从轻减轻处罚后仍具备符合缓刑标准的条件,那么便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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