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规定代购代销是指以收取或支付手续费等经济利益为条件,接受委托或委托他人代为购买或销售商品的行为。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规定:代购代销行为属服务业的代理业。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对代购货物行为,财税字[1994]026号文件规定: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②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③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分析以上政策,可对上述政策含义进行如下的理解:
(1)代销货物不受任何条件限制,不论受托方是手续费式代销还是进销差价式代销,均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并可向购买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费式代销还就其取得的手续费按5%征收营业税。
(2)代购货物行为,若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受托方不视同销售货物,不征增值税,而仅就取得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受托方也不可向委托方(购买者)开具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应由销售方开给委托方,但必须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税收负担分析为使分析条理化,我们通过以下模型来分析代销行为税收负担。
纳税人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代销的货物来自一般纳税人乙,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乙收到甲交与其的代销清单后,开具合法合规的专用发票。
1.若甲的代销行为是进销差价式代销,此批货物进价为a,销价为b,则甲在将此批货物销售后,应缴纳增值税b×17%-a×17%=(b-a)×17%。则其税收负担率为(b-a)/b×17%,事实上,其税收负担率为差价率(增值率)与17%的乘积。
2.若甲的代销行为是按手续费方式代销,不考虑对所得税的影响,其税收负担率为5%。令(b-a)/b×17%=5%,则求出(b-a)/b=29.41%。
由此得出结论,在差价率大于29.41%时,进销差价方式代销行为的税负率将高于按手续费方式代销行为;在差价率小于29.41%时,进销差价方式代销行为的税负率将低于按手续费方式代销行为。
关于代购行为的税收负担,我们可建立类似模型加以分析,在此不再赘述,筹划原理也相同。
从以上关于税收负担的分析可知,对代购代销行为的(营业税、增值税)平行征税,会因为名义或事实的差价率的原因导致税负率的差异,理性的纳税人可通过某种手段较容易地在两个税种之间加以选择,以承担较轻的税负。
比如,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代销B公司(也为一般纳税人)的一批货物,该货物进价为500万元,销价为800万元,则差价率为37.5%,仅从税收负担上考虑,应采取手续费方式代销。
我通过一个代运公司向从国内寄快递(货值有8000多)到意大利,但中途代运公司说我的货被香港海关扣留过来与我商量赔偿,他们的赔偿方案是:退运费+40元一公斤+安付费=2600元,但我没接受(我的赔偿额是3900元),我认为他们有很大责任第一他们没有告诉我香港海关还不允许寄电子产品,第二他们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快递是被海关扣了。我先前也咨询过其他律师,他建议我通过12315各大平台投诉给代运方压力,让他们提高赔偿款。但是我有一点问题,第一我找的代运公司是通过个人联系的,钱也是转到个人账号上。第二他们有主动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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