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复议

近期更新2017.06.01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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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和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5号出台了相关的条文规定。当或许很多朋友都不知道这相关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吧。

执行异议的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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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你总结的资料,相信你对此已有基本的了解。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或者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华律网为您提供在线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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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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