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偿的顺位
破产清偿通常遵循以下顺位: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费用,如管理费用、诉讼费用等,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清偿。
2. 职工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这是对职工权益的重要保障,应优先清偿。
3. 社保和税款。社会保险费用和应缴纳的税款,在职工债权之后予以清偿。
4. 普通破产债权。普通债权人根据债权的比例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在同一顺位的债权,按照比例受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位的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二、破产清偿债务的顺序是如何
破产清偿债务的顺序如下: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债务,会优先获得清偿。
2. 职工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是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重要部分,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
3. 破产人所欠税款。国家税收利益也需要得到保障,在职工债权清偿后进行清偿。
4. 普通债权。普通债权人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清偿完前面各项后,如有剩余,再按比例分配给普通债权人。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清算程序流程
破产清算程序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破产申请与受理: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指定破产管理人。
2. 债权申报: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和审核。
3. 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4. 破产财产的管理与变价:管理人负责管理破产财产,通过拍卖等方式将其变价为货币。
5. 破产分配:根据债权的性质和比例,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清偿债务。
6. 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发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等情形时,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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