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人受偿的优先顺序
破产债权人受偿通常有以下优先顺序: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出的费用,如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2. 职工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3. 税收债权。在清偿完职工债权后,以破产财产缴纳所欠税款。
4. 普通破产债权。在前面的债权得到清偿后,按照比例对普通破产债权进行分配。
破产程序中,不同债权的优先顺序对于保障各方利益至关重要,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法条有担保债权
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中,有担保债权处于较为优先的地位。首先,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担保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其受偿范围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若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可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次,在担保物价值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的情况下,担保债权人可就担保物获得全额清偿,无需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最后,若担保物在担保债权实现前被处置或价值发生变化,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担保债权人的受偿金额。总之,有担保债权在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保障。
三、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基本原则
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如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等。
2. 职工债权优先。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因其与职工的生存权益密切相关,所以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3. 税收债权。在职工债权之后,税收债权按一定比例受偿,以确保国家税收的征收。
4. 普通债权。普通债权在前面各项债权清偿后,按照比例受偿,且受偿比例通常较低,以体现对其他债权的公平对待。 总之,这些基本原则旨在平衡各方利益,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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