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的条件

一、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三、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其约定无效;
四、协议管辖只限于因一般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
五、约定法院必须是特定的、唯一的、具体的。
《民诉意见》第30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127条第2款又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制度,即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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