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破产债权须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这意味着只有在破产宣告前产生的债权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破产债权。
2. 破产债权须为对人的请求权。即破产债权是针对特定债务人的请求权,而不是针对物的请求权。
3. 破产债权须为财产上的请求权。破产债权应当具有财产价值,能够以货币形式进行衡量和清偿。
4. 破产债权须为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只有能够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的债权,才属于破产债权的范畴。
5. 破产债权须为经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权。未依法申报或未获得确认的债权,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
二、破产债权的概念和范围
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其范围主要包括:1.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普通合同之债等。2. 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的债权部分,担保物优先受偿后,剩余未获清偿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3. 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4. 票据追索权,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到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5. 应计算利息的债权,至破产申请受理时的利息。6.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债权申报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种类有哪些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 无担保债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不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如普通的借款债权等。这种债权在破产分配中通常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需在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按比例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2. 有担保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在债务人破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其受偿顺序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3. 代物清偿请求权,当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而债权人同意时,债权人对新的给付享有请求权。例如,债务人原本应交付特定货物,后经双方同意改为支付一定金额,债权人对该金额的请求权即为代物清偿请求权。
4. 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债务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等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此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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