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参加生育保险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同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有关生育保险费的缴纳问题是这样规定的: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罗某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又在企业工作,因此其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她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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