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活、心理上的痛苦,导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里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狭*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生理、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因自然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这些不良情绪在学术上统称为精神痛苦。所以,狭*学说认为法人是没有精神痛苦的,因而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而广*学说认为法人虽无精神痛苦,但也有精神损害。这两种学说尽管都不无道理,但比较而言,广*学说对精神损害的涵义理解更为准确、科学、更符合现代侵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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