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移送管辖条件

近期更新2025.01.04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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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要是受理双方当事人民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程序,如果人民法院要受理民事案件,是需要有相应的管辖权的。如果没有管辖权的,在立案以后是需要移送管辖的。那么,民事诉讼法移送管辖条件是怎样的呢?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移送管辖的适用具备的条件

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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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只能移送管辖一次。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华律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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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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