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区别是什么
这两种保护方式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主要包括:
1. 提出申请的主体有所不同。
就诉讼财产保全而言,一般情况下需要由案件中的当事人提交申请,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必要之时,人民法院亦可依据其权限主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相较之下,诉前财产保全仅允许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且无论何时,法院均不得自行决定采取此项措施。
2. 实施保全的前提条件各异。
诉讼财产保全的启动往往源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特定原因;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启动则通常基于情况的紧迫性。
3. 是否必须提供担保存在差异。
在诉讼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并非必须提供担保,除非人民法院要求其提供担保,否则这将成为一个非强制性的条件;
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 裁定的时间节点各不相同。
对于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之后,若情况紧急,必须在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若情况相对缓和,则可以适当延长裁定的时间;相比之下,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且不得擅自延长时间。
5. 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各异。
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通常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法定理由;而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则需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15日内未提起诉讼作为法定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二、民事裁定书诉前保全财产怎么复议
启动诉前财产保全复议程序时,若对裁定结果有异议,无论申请保全方还是被保全方均须自裁定书送达日起到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内。
此后,法院将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十天之内对其展开全面审查工作。
如有必要,在审查过程中可以适时约见当事人当面听取情况说明。
对于涉及保全裁定不服且向法院提出复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行使司法权,深入追究申请方复议申请的理由,如果理由成立,则裁定予以撤销或者是进行相应的变更处理;如果原审裁定不存在任何问题,理由不成立的,则会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对于驳回申请但仍持有异议的申请人来说,可以再次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如上级法院在对申请理由进行审查后认为确实存在问题,可裁定撤消之前的驳回裁定,并立即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倘若上级法院再度裁定驳回申请,则表明上诉方的理由并不成立。
三、诉前保全申请后几天可以查封了
诉前保全申请需在48小时内得到法院裁决;如获批准,即刻执行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法院审理案件前,利害关系人若因情势紧迫,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会导致重大损失,可向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该项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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