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担保物权吗

近期更新2025.01.04 浏览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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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关系中,为了确保债务的实现,一般需要担保。而法律上也有担保物权这一权利,它是当事人按照规定自己在合同关系中设立的一种权利,那么留置权是担保物权吗?下面华律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吗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以取得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利。故留置权体现为一种价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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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有人认为留置权为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如主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

第二,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留置枚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如在主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情形下,留置权均归于消灭;

第三,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

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属性。就是说,留置权人只有在主债权的范围内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大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多余部分,留置权人必须返还受债务人,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另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不足部分,留置权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处于平等地位。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自书遗嘱公证的费用是多少的介绍,通过上述介绍可知,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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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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