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客体

近期更新2025.01.05 浏览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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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关系中,一般都需要进行担保,这样使得债务关系更加安全。为了确保债务的实现,法律上规定了担保物权,它与用益物权有所不同,那么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客体是怎样的呢?下面华律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客体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三种

抵押权的客体有动产(例如电视机、汽车)、不动产(如房子)

质押权的客体为动产、财产性权利(股权、基金份额等),因为质押权客体需要转移占有,不动产不能作为其客体。

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

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者动产。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的介绍,通过上述介绍可知,担保物权与用益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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