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在一定程序上表现出关联性,但荣-誉权与名誉权仍有很大的不同,具体表现在:

(1)二者的范围不同。荣-誉并非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取得,只有某些做出了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人才会获得荣-誉称号,因而具有专属性;而名誉是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2)取得的方式不同。荣-誉的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给予表彰的方式授予;名誉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与法人的,其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手续。
(3)客体内容不同。名誉是社会对每一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而荣-誉则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的一种褒扬和嘉奖。
(4)消灭的要求不同。荣-誉权的丧失通常是由授予单位基于法定事由给予剥夺,如因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因为触犯刑法等因素而被剥夺荣-誉称号;名誉权则无法被剥夺或受到限制。
荣-誉权的取得可以多种原因。
公民、法人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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