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他把遗嘱财产全部留给了妻子,问:我想继承怎么办
如果遗嘱明确规定其财产全数归属于妻子所有,那么在此种情况下,除了遗嘱中的受益者(例如子女和父母等人)之外,其余的继承人均丧失了对此部分财产的继承权利。
若要试图争取获得此份遗产的继承权,就必须首先确定这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充满规律性。
若是遗嘱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着某些瑕疵或者无效的情况(比如未能达到法定的形式要求,立遗嘱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受到欺诈、威胁等因素影响),那么这些继承人便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遗嘱提出异议,并向法院申请判定遗嘱无效。
反之,如果遗嘱具备有效性并且没有任何争议,那么我们就需要尊重遗嘱人的意愿,不能够直接继承遗嘱中所指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继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继子女确实有可能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
这种情况要求继子女必须同继父母建立起特定的扶养关系,也就是说,继父母应当承担继子女的所有或者至少大部分的抚养费用,而且这个抚养行为应该经历一段相当长期的过程。
通过这样的法律拟制,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将会被视为如同自然血缘关系那般的亲近,也包括他们的继承权在内的各种人权义务。
只要他们符合同样扶养关系的标准,继子女就会自然地具备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从而有权继承来自继父母的财产。
三、继承权丧失后可以获得恢复吗
继承权丧失通常源于法定原因,例如故意谋害被继承人行为的实施,或者对被继承人进行抛弃或虐待等恶劣行径。
一旦继承权遭受了如此严重的削弱乃至剥夺,原则上是不可能通过任何途径予以恢复的。
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例如继承人确实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且得到了被继承人的谅解与宽容等因素的介入,法院可以根据案子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做出裁量性的决定,从而有可能恢复继承人之前所丧失的继承权。
关于恢复继承权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以及相应的程序步骤,都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来进行准确的判断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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