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自书遗嘱应怎样订立
《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内容的书写。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书写而由他人代为书写的,是代书遗嘱。在自书遗嘱中,可以直接地反应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遗嘱中明确写清年﹑月﹑日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继承法》规定:多份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
(3)遗嘱人亲笔签名。如果仅盖章或者捺印的,那么这样的自书遗嘱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4)自书遗嘱的涂改﹑增删。遗嘱人如需涂改或增删自书遗嘱,则应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明确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不可盖章或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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