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回避决定书
XXX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

(XXX)XXX字第XXX号
申请人:本
院再审理XXXXX一案中,申请人XXXX本院院长(或本案审判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XXXX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护国民事诉讼法》第X条第X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驳回)XXX提出的回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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