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张某被公司辞退,从公司拿到了3万元经济补偿金。但他发现,自己在公司干了四年零七个月了,按月薪8000元算,补偿金应该为4万元。
他找到公司财务部询问,结果得到的答复是“其余部分已上了个人所得税”。张某觉得这其中必有问题,于是咨询其中的法律事宜。
律师解释: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都对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上交所得税有明确规定,指出“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北京市统计局数据显示,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15元,本市目前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个税免征数额一般应为151245元,而张某按其工作5年,月工资8000元计算,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为4万元,未超过免征金额,所以其公司的说法显然不对。律师建议张某可与公司商讨解决此事,如若不成便尽快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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