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侮辱案

近期更新2022.12.28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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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陈*发,于2005年10月上旬的一个晚上在中国博客网发现一篇于2005年6月24日上传的题为《烂人烂教材》的心情日记,署名为“长套袜”的博客在该日记中写到:“今天一觉睡到下午3点,突然想起来明天要考陈*发的《新闻伦理与法规》,遂起,复印笔记。结果发现笔记是没有用的,记得太杂且又不全,于是决定看书。一遍看下来,脑子里没有任何印象,也没有书的痕迹。陈*发果然是个猥琐人,从他写的书可见一斑,没有任何逻辑性可言,甚至都没有自己的观点,简直就是个流氓……难怪一遍下来什么都记不住。”陈*发认为该博客日记对其人身进行了侮辱,于是对该博客日记进行了公证,并于2005年10月24日打电话给中国博客网要求删除帖子并向他赔礼道歉,中国博客网要求陈*发提供身份证明,以证实那篇博客日记中所指的人就是他,不然因无法核实身份而不能删除帖子,而陈*发认为无须提供身份证明,因双方意见不一,《烂人烂教材》的帖子没能马上删除。

2005年10月31日,陈*发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中国博客网,并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文作者作为中国博客网的代理律师提出:中国博客网作为网站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起诉错误,应驳回起诉。

华律网

原告陈*发撤回对中国博客网的起诉,又于2005年12月20日重新起诉,将中国博客网的创办单位**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242天;赔偿经济损失1324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争议焦点

1、题为《烂人烂教材》的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2、被告对题为《烂人烂教材》的文章是否有事前审查的义务?

3、被告在接到投诉电话时是否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身份证明?

4、被告接到投诉电话后没有及时停止传输该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双方一审观点

【原告观点】

1、《烂人烂教材》文章中的“流氓”、“猥琐”等词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质,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构成名誉侵权。

2、被告在《烂人烂教材》这篇文章一上传发表就有监管审查的义务,因未审查致使侮辱文章扩大影响,应承担侵权责任。

3、原告没有提供身份证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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