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中,交付房租是承租人应对出租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约交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而不交或者延迟交付租金,就构成违约。但出租人也不能就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到期未交付租金的,出租人应先行使催告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交付。如果在出租人催告的期限到达后,承租人仍不予交付,此时出租人便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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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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